為了推進工程造價公司的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的制度改革,在住建部的通知下發中,決定了對部分的文件給與一定程度的修改:
1.取消了之前的建設工程合同的一個備案
在建設的工程合同中,不需要再在報項目的當地的建設主管等相關的部門進行一個備案
2.取消了當時的工程方案設計招標的備案
在招標公告中,或者在招標邀請函中以及招標文件,不需要在項目所在地的建設工程部門進行一個備案
3.刪除了部門的一個文件中辦理施工安全監督手續
把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與施工的許可證合并在一起辦理
具體內容如下:
1.修改《建筑工程方案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規定》
第十八條招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向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申報加蓋公司公章的招標公告、招標邀請書和招標文件。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招投標的監督。
2.《住宅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建筑市場監督的意見》(建設市[2011]86日)的修正意見。
第八,實行合同備案制度。各方應根據有關規定,將合同報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在規模標準、使用功能、結構形式、地基處理等方面發生重大變化的,合同雙方應及時簽訂變更協議,報原備案機關備案。合同糾紛的解決應以備案合同為基礎。
3.《關于《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關于《住房建筑與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的通知》
第7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所屬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監督管理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已辦理施工安全監督手續并取得施工安全許可證的建筑工程實施施工安全監督。
第9條監督機關應依下列程序,執行工程項目之施工安全監督:
受理施工單位的申請,并辦理工程項目的安全監督手續;
擬訂工程項目施工安全監督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開展工程項目施工安全監督抽查,并形成抽查情況記錄;
評估工程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辦理施工安全監督終止手續;
整理工程項目施工安全監督資料并立案備案。
4.修訂《住宅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安全監督工作規程》
第四條施工前,施工單位應當申請施工安全監督程序,并提供以下材料:
㈠工程概況;
㈡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主要管理人員和項目負責人名單;
(三)危險分部分項工程清單;
施工合同約定的安全保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支付計劃
建設、施工、監理機構法定代表人和項目負責人對安全生產負責
第六條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保障安全施工的具體措施。
監理單位收到建設單位提交的材料后,應進行審查,必要時應進行現場勘察,符合要求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建設單位發出《建設工程安全監理通知書》。
"(全文修改為:"工程項目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申請施工許可。住宅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可以委托監督機構檢查施工部門提出的安全工程具體措施資料(包括工程項目和建設部門的基本情況),必要時可以進行現場調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發行施工許可證。
第六條已辦理施工安全監督手續并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工程項目,監督機構應當組織施工、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部門和人員,召開施工安全監督通報會,提出安全監督要求,向建設部門和施工部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