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性招標范圍:
1、大型基礎設施、公共事業等關系到社會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項目。這是對項目性質的規定。從項目性質來看,基礎設施和公共事業項目多關系到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為了保證項目質量,保護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各國政府普遍要求制定相關法律。
2.全部或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國家融資的項目。這是對資金來源的規定。國有資金是指國家財政資金(包括預算內資金和預算外資金)、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的自有資金。
3.使用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貸款和援助資金的項目。這些項目必須投標,這是世界銀行等國際多金融機構和外國政府普遍要求的。此外,這些貸款大多屬于國家主權債務,由政府償還,本質上應視為國有資金投資。
擴展信息:
強制投標的原因。
從各國情況來看,政府和公共部門的資金主要來自稅收,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是納稅人對政府和公共部門的必然要求。
因此,這些國家在政府采購領域、公共投資領域普遍實行招標投標制度,要求政府投資項目、個人投資基礎設施項目實行競爭性招標。否則,就得不到財政資金的支持和審查部門的認可。
強制性招標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即投資多少的項目需要招標,什么性質的項目需要招標,采購多少的設備、材料需要招標,哪些品種的設備、材料需要招標,由國務院發展規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經國務院批準后發文公布實施。